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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科技金融联盟    点击:次 收藏此文

深府〔2012〕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深圳质量,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一)优化科技投入结构。加大对科技研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的投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重大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注重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以及公益性科学研究的投入,注重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创新科技投入方式。完善科技项目投融资扶持体系,创立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利用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撬动民间资本加大科技投入,为新兴产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二、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

(三)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发挥市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和天使投资基金。

(四)扶持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落实我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施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等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依法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营造创业投资集聚发展环境。利用我市股权投资基金政策,探索设立股权投资服务中心,构建“一站式”综合型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通过天使投资俱乐部、创业投资俱乐部等形式,汇聚创业投资资源。加强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支持在深圳举办科技金融高端论坛。

三、发挥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主渠道作用

(六)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部门开展科技金融合作模式创新试点。支持银行依托高新区、企业孵化器新设或者改造部分支行成为专门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加大对现有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七)创新金融机构服务模式。支持银行针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特点和贷款需求,专列贷款计划、专建审批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完善科技专家为企业贷款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机制,完善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机制。

(八)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品种。建立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无形资产质押融资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发展投贷联动战略联盟。支持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结成投贷联动战略联盟,实现贷款、投资联动。

(十)探索开展信贷债权转股权试点。创新高新技术企业信贷债权转股权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

(十一)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方式,开展担保转期权、担保转股权等新业务,推动担保与创业投资结合,实现担保对初创期、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的全面覆盖。

(十二)发展企业信托融资。支持信托机构探索发行面向社会投资人的高新技术企业信托金融产品,促进民间资本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四、拓展科技型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

(十三)促进企业改制、挂牌与上市。通过以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为核心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挂牌、上市。

(十四)发展深圳区域性交易市场。加快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促进企业股权流动和股权融资。争取深圳柜台交易市场成为全国场外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和股权交易平台。

(十五)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建立健全争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机制,支持高新区企业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十六)支持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债、集合票据等新兴债务融资工具,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集优债等适应高新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方案。

(十七)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创新知识产权交易模式,为知识产权或者科技成果所有者和投资者提供技术与资本对接通道,支持创新成果实施转化或者二次开发。

五、加强科技保险服务

(十八)支持科技保险试点。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予以保费资助。探索利用保险资金参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制度。

(十九)创新科技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知识产权保险、首台(套)产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成果转化险等创新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合作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保险、信用贷款保险、企业债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服务的新险种。

(二十)完善科技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畅通政府、保险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支持保险机构、银行、再保险机构和担保机构等共同参与科技保险新产品风险管理工作。

六、完善科技和金融服务体系

(二十一)促进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深圳高新区创业投资广场建设。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搭建科技金融高端人才服务、培训咨询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技术转移服务、信用体系服务、项目产品信息交流服务、投贷联动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设科技金融集团。

(二十二)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从事成果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检测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发展集评估、咨询、法律、财务、融资、培训等多种功能为一体的高端科技金融服务机构。

(二十三)培育科技金融孵化器。支持民间资本依托虚拟大学园、西丽大学城、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等机构或者社会组织建设科技金融孵化器。

(二十四)推动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将高端科技金融人才引进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支持在深圳高等院校开展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经纪人、科技保险经纪人、科技融资租赁经纪人等制度。

七、促进前海建设开放创新的科技金融体制

(二十五)推动前海金融创新。探索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拓宽企业债务融资渠道。探索设立前海科技银行等各种创新型金融机构。推进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各类新型要素市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以非公开方式进行股权融资。

(二十六)促进股权投资的国际化。支持与国际知名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探索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尝试境外资金投资国内市场,促进股权投资行业的规模化发展。

八、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七)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深圳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全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部门。建立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

(二十八)创新财政资金资助方式。在市科技研发资金设立科技和金融结合计划,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联保贷款、集合债、银政企合作梯级贴息、委托无息借款等方式,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

(二十九)本措施规定的优惠政策与本市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十)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本措施由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