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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作者:科技金融联盟    点击:次 收藏此文

深府〔2013〕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深圳市未来产业发展政策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未来产业,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构建以“高、新、软、优”为特征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梯次发展的产业结构和新的竞争优势,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和可持续的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与发展重点

(一)贯彻实施深圳市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等产业(以下简称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产业高端发展,培育企业主体,加速人才集聚,优化空间布局,完善支撑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重点发展生命信息、高端医疗、健康管理、照护康复、养生保健、健身休闲、养老服务等生命健康产业领域,海洋电子信息、海洋生物、海洋高端装备、邮轮游艇以及海洋资源利用等海洋产业领域,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卫星研制等航空航天产业领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三)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我市未来产业发展工作,日常协调工作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各类未来产业项目扶持计划、落实项目优惠政策,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各类未来产业扶持计划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五)设立专项资金。自2014年起至2020年,连续7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设立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和引进、重点企业发展、产业化项目建设等。

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会展资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对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

(六)促进创新能力提升。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加强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力度。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七)鼓励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对开展自主创新产品研发、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等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和863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建设实施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支持。

(八)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对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产业化,以及新服务模式应用与示范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予以最高1500万元配套支持。

(九)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向未来产业倾斜,支持未来产业领域专利池建设、专利申报、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专利预警报告发布等,重点支持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内外发明专利。

(十)实施标准化战略。市标准化专项资金重点向未来产业倾斜,支持推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未来产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机制、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

五、培育发展企业主体

(十一)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向未来产业领域转型发展。未来产业重点企业纳入全市大企业直通车服务体系。

支持跨国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在我市设立总部,市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市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十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企业申请并获得国内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专项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支持。包括:

生命健康企业获得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认证、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和CE(欧洲统一)认证、世界卫生组织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

涉海企业获得ABS(美国船级社)、DNV(挪威船级社)、CCS(中国船级社)等国际认证及其他国际市场准入认证等。

航空航天企业获得美国FAA(联邦航空管理局)、EASA(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适航认证等。

(十三)实施品牌带动战略。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品牌培育项目扶持计划,对自主品牌企业的品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六、积极规划建设重大项目

(十四)在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积极规划布局一批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

(十五)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未来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大项目计划,享受“绿色通道”待遇,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和海域使用需求。

未来产业项目用地宗地地价测算,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测算标准执行。

七、加强产业空间保障

(十六)未来产业用房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规划。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入驻政府投融资园区,并予以租金减免支持。

(十七)鼓励各区(新区)根据未来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现有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布局,积极引进未来产业项目。支持建设专业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产业化平台,以及研发、检验检测、专利、标准和科技文献信息等公共技术支撑平台,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

(十八)吸引高层次人才。将未来产业纳入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范围,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优惠政策。

重点引进未来产业领域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未来产业领域经认定的创新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资金予以相应支持。

(十九)加强人才住房保障。按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各类人才,优先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经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的未来产业龙头企业纳入我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

(二十)支持未来产业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或创新基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二十一)吸引创业人才和团队。鼓励未来产业创新人才、创新团队来深圳创业,参加我市举办的全国性创业大赛。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竞赛优胜者在深圳实施竞赛优胜项目或者创办企业,并可优先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鼓励和支持未来产业企业在前海注册,积极利用前海政策,吸引高端人才。

(二十二)逐步建立未来产业人才支撑体系。鼓励在未来产业领域创建特色学院,支持在深院校设立未来产业相关学科,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强化人才培养,建立未来产业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库。

九、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二十三)通过项目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未来产业。

(二十四)鼓励企业、团体、个人依法发起组建未来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加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未来产业的支持力度,吸引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未来产业企业。

(二十五)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未来产业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

(二十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未来产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

(二十七)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综合运用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创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八)扶持培育应用市场。积极开展未来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市场推广。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等方式,加大政府对未来产业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

(二十九)充分发挥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平台、窗口作用,加大对未来产业发展环境的宣传推广力度,提升深圳未来产业国际知名度,促进项目、资金、人才聚集深圳。

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用于支持深圳企业参加未来产业领域国内外知名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高水平的国际性展会。

(三十)推动产业联盟发展。支持组建未来产业联盟,鼓励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等服务。

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专项资金予以一定支持。

(三十一)支持对外合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领域开展对外合作,在海外建立研发中心或生产基地。鼓励和支持深港共建未来产业科技、产业创新基地及人才交流平台。

(三十二)建立未来产业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及时跟踪产业发展动态。

(三十三)本政策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已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同内容项目。

(三十四)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