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为进一步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完善高技术服务体系,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高端化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的高技术服务示范基地,培育一批有创新活力的高技术服务专业机构,聚集一批高层次高技术服务专业人才,打造一批高技术服务行业知名品牌,形成完善的高技术服务业产业链,做大做强国家级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发挥深圳创新优势、制度优势、产业优势和地缘优势,以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为特色,创新服务模式,发展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和生物技术服务等。
(三)规划建设高技术服务业基地和集聚区。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和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新型高技术服务基地,打造科技要素聚集、产业定位明确、服务功能完备、服务平台和机构集中的示范基地。规划建设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有效集聚高技术服务创新资源要素,形成高技术服务业规模效应。
(四)建设各类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利用;吸引国家高技术服务公共技术平台在深圳设立分支机构。
(五)加快培育引进专业化服务机构。支持高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高技术服务中心,培育和引进社会化投资、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六)支持服务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鼓励高技术服务机构开发标准化的服务工具、数据库、服务产品,提升行业的智能化服务能力。
(七)提升高技术服务机构竞争力。鼓励国内外知名的高技术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专业服务。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技术服务机构共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标准联盟、行业协会等高技术服务组织,提升产业国际影响力。支持高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掌握国际惯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八)开展高技术服务示范工作。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领军地位的高技术服务机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九)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吸引海外高技术服务领军人才和团队来深圳发展。将高技术服务人才引进纳入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
(十)完善高技术服务业人才培养机制。支持高等院校增设高技术服务相关专业,开展正规教育。鼓励采用合作办学、定向培养、继续教育等多种形式培养高技术服务业专业人员。
(十一)健全人才优惠政策。探索将高技术服务人才纳入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认定范围。经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人才,享受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二)探索行业执业认证制度。鼓励行业组织开展执业认证,支持境外知名认证机构在深圳开展服务。
(十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允许各类资金进入高技术服务领域。不增设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事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服务业市场,充分释放服务业的发展潜力和活力。
(十四)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开展高技术服务业规划和发展研究,建立行业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行业发展白皮书。鼓励开展产业预警与应急服务,帮助高技术服务企业规避市场风险。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质量标准、效果评价体系,规范行业服务流程,加强行业管理,逐步开展高技术服务机构信誉评价,促进行业规范化发展。
(十五)加强高技术服务交流和合作。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举办高技术服务业专业性高端会议和国内外交流活动。推进深港澳台之间的专业资质互认,扩大并深化深港澳台专业技术服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加强高技术服务业品牌建设。培育高技术服务业优秀品牌,支持行业组织开展高技术服务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评优活动,推荐一批优秀服务机构,树立服务标杆。
(十七)加强组织落实。深圳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工作。市、区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十八)加强制度保障。完善高技术服务市场政策规定和监管体制,推进高技术服务规范化、法制化、规模化和专业化。建立和完善产业统计体系,加强高技术服务业的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
(十九)加强政策扶持。市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高技术服务业项目申请指南,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民营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加大对高技术服务业的倾斜力度。
支持高技术服务业机构与生产性企业联合申报国家、省有关计划项目。
(二十)加强金融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发展,探索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高技术服务设施建设的新路径。支持高技术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和参与柜台交易,推动发行高技术服务中小企业集合债和集合票据。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高技术服务业,鼓励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机构投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二十一)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措施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